2021年11月6日 星期六

方舟週記 第10週:晨光時間

 關於「晨光時間」,先說目前法規與結論。

下一篇再來說說我的感想。


根據
1.教育部於86年2月5日以台(86)國字第006472號函請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國中小取消早自習,惟各縣市政府仍可視地區及家長作息特性自行訂定「學生早到學校」之實施辦法,但學校應協助交通安全導護工作,且不得強制學生抄寫作業或實施考試。

點選連結,可以看到完整說明(https://m.facebook.com/photo.php?fbid=782292195250249&id=141515239327951&set=a.142382295907912)


也就是說,
1-1 目前確實沒有「早自習」,因為早於86年取消,
目前更名為「晨光時間」
1-2 晨光時間是可以安排考試的,但不能強制參加
1-3 本校行政主管亦親自諮詢國教署承辦長官,
確認晨光時間的考試是可以進行,
但不能強制學生參加、不能列入成績計算或排名



2.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作息實施原則

可惜不足之處是:本市該原則尚未循12年國教課綱已然實施之脈絡,修訂相關文字。


2-1本校規定學生7:30到校進行清掃,未逾越市府規定
2-2本校考量社區特性與家長需求、學生發展,
依「基隆市中等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實施要點」辦理規定課業輔導,於下午4:35結束放學亦是依法有據




3.晨光時間如何安排,就網路上目前查詢可得:
臺北市版本:「學校規劃學生作息時間,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以安排學生自主學習、晨運、晨讀、晨社、導師時間、學校集會等學習活動為原則。」

桃園市版本:「每日正式課程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、導師時間、學校集會、體育活動及其他教育活動等為原則。」

高雄市版本:「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,安排各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課程,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,如升降旗、清掃、晨間活動、午餐、午休、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,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。」

3-1以學校鐘聲為準,超過7:30進入「本班教室」,即登記遲到。如有特殊原因,個案討論之。一個月無故遲到三次,依校規規定記警告乙支。同樣依校規規定進行銷過。

3-2目前班上晨光時間安排:
週一:全校線上朝會
(並非每週)
週二週三:導師處理班務、課業指導或學生自主學習
週四:考英語(並非每週)
週五:全校晨讀時光

3-3段考前四週,週一至週三考地理、公民、歷史,
一天一科一章。
試卷題目由導師親選、考後檢查訂正,
參加學生皆為自願,且有家長簽章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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